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文件精神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结合我标段安全生产的实际,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本标段及其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建设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建,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在建工程难以排除的隐患。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一)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现场负责人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二)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设立隐患排查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