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和员工,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责任。落实好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 第二条 各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和职能部门,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实行一岗一责制,做到有岗必有责,上岗必守责。第四条 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领导和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应参照直属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和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执行。第二章直属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五条直属企业安全生产(或HSE)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认真学习贯彻政府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并通过各职能部门组织落实和实施;2、研究和决定本单位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决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决定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人员的奖励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罚;3、定期召开全委会,听取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情况汇报,检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第六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