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深入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事故发生。根据省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某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某集团实际,制定“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2条 本办法所称“一通三防”隐患是指生产(过渡生产)、基建、改扩建矿井(煤业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一通三防”相关管理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3条 本办法适用于某集团公司所属独资、控股(含相对控股)矿井及有关职能部门。第二章 隐患认定第4条 “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矿井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5条 “一通三防”隐患认定依照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