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生命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的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源头监管监控,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进一步增强超前防范意识和防控能力,控制风险,防范事故,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职工身体健康,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业务板块(专业化公司、事业部,下同)、机关各部门及全体职工(含各种用工形式)。第三条 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违犯本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事故和严重后果的,建议追究法律责任。因违犯本规定受到的相应处罚或处分应记入本人安全档案,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交同级职代会主席团会议或职代会研究通过后执行。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