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集团公司监督、直属企业负责、层层分级管理,定期定量考核”的管理体制。直属企业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第二条直属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应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第三条直属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面推行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体系,落实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直属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第五条直属企业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按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在安全环保局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直属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