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餐饮服务类)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餐饮服务类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受理、资料提交、资料审核、审核决定、许可证编码、二维码生成、打印等,按照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开发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系统”要求执行。本细则重点对食品经营许可的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分类和现场核查标准进行规范。食品摊贩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餐饮服务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