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关键装置系指以下设施或装置:1、陆上、海(水)上油气勘探开发重要的生产设施;2、工艺生产操作是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的装置等;3、要害(重点)部位系指场所或区域: (1)多工种联合作业、频繁拆卸、搬迁、安装,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多的野外施工现场; (2)相对集中的油气生产与处理装置区; (3)制造、贮存、储运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化学毒性为高度、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以及可能形成爆炸和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码头、油库、仓库等;(4)对装置和生产安、稳、长、满、优运行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5)运送危险品的专业运输车(船)队。第二条 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基层单位和班组分级管理与分级监控原则。 第三条 直属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 由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设备、仪表、电气、安全等有关部门进行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界定分级。一般可将其分为两级。发生火灾时,影响全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