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隐患项目系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生产设施和场所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的隐患;2、可能直接导致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或可能造成事故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存在的隐患;3、可能造成职工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隐患;4、集团公司下达的重大隐患项目整改通知书(见附件1)要求治理的隐患;5、完善安全、消防、气防、劳动保护设施和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6、预防可能发生自然灾害后,造成灾害扩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二条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应纳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管理,确保隐患项目当年设计、当年施工、当年完成治理任务。第二章 决策程序第三条 隐患评估应组成评估小组,以相关安全法规、标准、规范为依据,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评估整改意见。隐患评估内容应包括现状、对照评估依据存在的主要问题、存在的风险及危害后果、结论性意见等。第四条 经评估确认的隐患应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包括:工作内容;不同技术路线的比较和选择;具体工作量;确定的治理方案安全性和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