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公司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海上石油作业系指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合资企业及合作开发机构在依法登记的海域内,利用固定式或移动式石油设施和石油专用船舶进行的石油作业活动;在内陆水域进行的石油作业活动,应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一章 领导承诺、目标、责任第一条 领导承诺各级作业单位的最高领导者应对海上作业安全做出承诺,并提供人、财、物的支持,在工作中做出表率。第二条 安全目标各级作业单位应确定安全目标,并对公众发布,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目标进行分解,纳入各级领导、部门年度计划,并定期考核和评审。第三条 安全责任各级作业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应贯彻“管生产应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各级作业单位都应制定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个职工都应承诺并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应建立安全职责考核制度,并与经济利益挂钩,通过考核,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和资料管理第四条 组织机构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单位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