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储存区和油库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储存区系指进行石油及其成品、化学危险化学品作业的区域,含趸船、泊位、栈桥等设施。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码头(以下简称“码头”)的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三同时”。第二条 进行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趸船,应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才能投入使用。 第三条 趸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和电气、消防、防污染设备等,不应擅自更改。 第四条 应在离码头20m以外的管道上安装紧急切断阀。 第五条 在码头内的液态烃输油管油臂上宜安装紧急释放阀。 第六条 码头应有充足的消防水源,保证消防泵不间断地供水。 第七条 码头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章 管理第八条 企业应成立以分管领导负责,保卫、消防、安全、作业区、运输等部门参加的码头防火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2、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 3、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