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为及时排查、认定、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2011 号)和 集团重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2009 号)等有关规定,在上述重大隐患认定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把部分安全隐患上升为重大安全隐患予以处理,特对隐患的认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对公司煤矿和非煤矿山采选、供电、铁路运输、装备制造等领域存在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安全生产隐患,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一、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一)采煤、掘进方面1. 新水平、新采区投产的采煤工作面未进行矿压观测的;2.一个月内同一采面乳化液配比连续两次检查达不到要求的;3.未进行采区设计而进行采掘面设计、施工的;4.新采面未经子公司、矿验收合格而生产的;5.采面缺柱连续2棵或累计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