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股份十矿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源头监管监控,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控制风险,防范事故,进一步增强超前防范意识和能力,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员工健康,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结合实际,特制定平煤股份十矿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矿属各单位和全体员工(含各类用工形式)。第三条 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违犯本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因违犯本规定受到相应处罚(或处分)的应记入本人安全档案。受到处分(或处理)的,应提交矿安全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执行。第四条 坚决遏制各类不安全行为。矿要建立健全不安全行为人员管理台帐。因不安全行为参加学习班人员,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只发基本生活费。不安全行为人员12个月内未再次出现不安全行为,且出勤正常、表现良好,矿根据情况予以返还因不安全行为对其进行的罚款。第五条 严格隐患排查与整改管理。各单位对查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