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产生、谁治理”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质,包括在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危险性的废液、固体废物、过期化学药品、废弃化学药品容器、实验动物尸体等,以及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由于教学科研、生产及在保障校园环境等的各种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及个人。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四条实验室建设与安全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的领导机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检查监督各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和处置工作。后勤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