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食品生产许可证办事指南云南省玉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 年 12 月 20 日发布BSZN-10159002017- 1 -食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玉溪市行政区域内玉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 24 个食品类别的生产许可,24 个食品类别具体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等。2、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
2、条:国家对食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6 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第二十一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
3、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三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法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玉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审批条件(一)新办(首次)、延续的准予批准条件: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
4、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6.申请程序、条件:食品生产者向所在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食品生产者向高新分局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者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主要设备(含检验设备)、设施等真实性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对食品生产者日常监
5、督管理机构和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填写食品生产许可初审意见,上报玉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请食品生产者到市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提交申请时转交) ,将初审意见告知申请者。(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1.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3.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1.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 -2.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企业提出注销申
6、请。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玉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地址:玉溪市红塔区玉龙路 2 号(市政府停车场侧面)。交通方式:市内可乘公交 13 路、18 路在保安大厦站下车,沿玉龙路行 300 米即可到达。六、申请材料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件份数新办增项到期复查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其他依申请变更补证依申请注销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正确填写纸质与电子版1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复印件; 复印件纸质与电子版1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纸质与电子版1 4食品安全总监备案表(质量授权人制度实施后);复印件纸质与电子版1 5检验人员资质证书; 复
7、印件纸质与电子版1 6委托代办的,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纸质与电子版1 7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正确填写纸质与电子版1 8企业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正确填写纸质与电子版1 9企业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正确填写纸质与电子版1 10企业工艺设备布局图; 正确填写纸质与电子版1 11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 正确填写纸质与电子版1 12土地证或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五年以上);复印件纸质与电子版1 13 生产用水的水质检验报告; 复印 纸质 1 - 3 -件 与电子版14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复印件纸质与电子版1 15委托检验协议(协议期 5
8、年以上); 复印件纸质与电子版1 16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产业政策相关产品或生产线);复印件纸质与电子版1 17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复印件纸质与电子版1 18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复印件纸质与电子版1 19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复印件纸质与电子版1 20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复印件纸质与电子版1 2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复印件纸质与电子版1 22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复印件纸质与电子版1 23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 复印件纸质与电子版1 24其他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辐照协议等);复印件纸质与电子版1 25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延续换证) 原件纸质与电子版1 26县级以上地方食
9、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原件纸质与电子版1 注:复印件应选用 A4 纸张,同时加盖公章。七、审批时限法定时限:30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 个工作日(不能作出许可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八、审批收费无9、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10、中介服务1、中介服务事项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试制食品检验报告、健康证、水质检验报告2、实施依据:(1)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 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6 号)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
10、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4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规范(试行)2.2.8 现场核查结论为合格的,审查组应当及时抽取和封存样品,进入食品生产许可检验环节。在抽取和封存样品时,应当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实施细则以及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并对抽样的正确性、抽样单填写的准确性、样品封存的完好性负责。企业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准备生产许可检验抽样用的样品,保障现场审查活动顺利进行。因企业原因未按规定准备好样品的,视为现场核查不合格。(2
1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3)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1.2 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对加工用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符合相应
12、规定。饮料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瓶(桶) 装饮用水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第五点:对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其水源应有相关管理部门的鉴定和批准开采的文件,即水源评价报告、采矿许可证、取水证、水源水质跟踪监测报告。3、中介服务机构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11、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12、资质资格无13、审批流程(1)申请1.提交方式网上提交。http:/222.221.246.2:223/xndt/virtualhall/index.jsp 。2.提交时间网上提交:实时提交。(二)受理自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 5 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的,
1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现场核查 受理后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文件、资料、生产场所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需要申请单位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四)审批发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 5 个工作日内对检查意见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4、审批服务(1)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地址:玉溪市红塔区玉龙路 2 号玉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玉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2.玉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科咨询。地址:玉溪市红塔区迎春街
14、 34 号。3.电话咨询:0877-2614209, 0877-6986848。(2)咨询回复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当场得到回复。(3)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网上输入企业账号查询或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7-2614209,0877-6986848 ;- 5 -咨询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企业申请网址:http:/222.221.246.2:223/xndt/virtualhall/index.jsp 。(4)获取办理结果审批证件为: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件有效期 5 年。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
15、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发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后现场领取。 (五)监督投诉1.窗口投诉: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龙路 2 号玉溪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内可乘公交 13 路、18路在保安大厦站下车,沿玉龙路行 300 米即可到达。)2.电话投诉:12310;3.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纪委驻工商纪检组,电话号码:(0877)2154015;4.信函投诉:玉溪市纪委驻工商纪检组,通讯地址:玉溪市红塔区棋阳路延长线,邮政编码:653100。(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 6 -附件 1 食品生产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