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玉区)食药监食罚2018138号当事人:张素怀(玉林市玉州区老码头火锅城)地 址:玉林市万科时代花园住宅小区 B 栋 18 号邮 编:537000 营业执照字号名称:玉林市玉州区老码头火锅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00MA5MY36WXD 1-1法定代表人:张素怀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违法事实:2018年3月23日早上,我局执法人员着装示证对位于玉林市万科时代花园住宅小区B栋18号的玉林市玉州区老码头火锅城进行检查,该火锅城经营面积约1100平方米,主要提供以火锅类为主的餐饮经营。现场检查时该火锅城正在营业当中
2、,经理*向执法人员出示了火锅城现场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未能向执法人员出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火锅城收银处提取到3份该火锅城的结账单,分别是桌名A17、桌名A19、桌名222,结账单 上的消费金额分别是285元、159元、248元,合计692元。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该火锅城下达了(玉区)食药监责改2018070323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对整个执法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整个执法过程没有对该经营单位的财物和人身安全造成任何损坏损伤。经查明,玉林市玉州区老码头火锅城是由张素怀出资于2017年12月租赁玉林市万科时代花园住宅小区B栋18号进行经营的,*为张素怀聘请的经理,主要管理日常事务。张
3、素怀对于执法人员在该火锅城现场拍照取证的开门经营、收银处2提取到的消费金额和未能出示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检查的情况承认属实。相关证据:证据(一):火锅城经理*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调查笔录 1 份。证据(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照片 7 张,以上照片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据(三):执法人员对火锅城下达的(玉区)食药监责改201807032301号责 令改正通知书。证据(四):当事人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火锅城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 1 份;火锅城结账单 3 份;网上申报平台信息复印件 2 份;情况说明 1 份;以上均由当事人提供并签字确认。处罚依
4、据:张素怀(玉林市玉州区老码头火锅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 对食品生 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 可从事食品生 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的规定,应 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
5、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态度诚恳,经营的食品手续齐全,社会危害轻微,在案发后,立即停止经营行为并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积极办理相关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3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五)项:“违 法行为不涉及假劣食品 药品,并主动报告或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情节相对较轻,主动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依法减轻处罚。我局于 2018 年 6 月 1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玉区)食药监食罚告2018 0524-002 号行
6、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和(玉区)食药监食听告2018 0524-002 号 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692.00 元;2.罚款人民币 6000.00 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 6692.00 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港分社(开户名称:玉林市玉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帐号:501412010102427462)。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7、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玉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 6 个月内依法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玉林市玉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6 月 8 日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玉区)食药监食罚2018139号当事人:温后永(汉兰山火锅牛排自助餐饮店负责人)地 址:玉林市内环南路 73 号邮 编:537000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违法事实:2018年3月15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着装示证对位于玉林市内环南路73号的“ 汉兰山火锅牛排自助 ”餐饮店进行检查,该经营单位经
8、营面积约500平方米,主要提供以火锅类为主的餐饮服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经营单位有2人在就餐,执法人员在该经营单位收银处提取到营业日报表一份,为该经营单位2018年3月15日截止到执法人员检查时的营业额,共598元。负责人温后永无法向执法人员出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整个执法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整个执法过程没有对该经营单位的财物和人身安全造成任何损坏损伤。经调查,“汉兰山火 锅牛排自助” 餐饮店是由温后永等 5名股东出资于2017年12月租赁玉林市内环南路73号进行经营的。该经营单位房产证上面写的地址是玉林镇环南路4号楼,但是新发的门牌号是玉林市内环南路73号,两者不相符,办不下来营业执
9、照。温后永对于执法人员在现场拍照取证的开门经营、收银处提取到的消费金额和未能出示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检查的情况承认属实。相关证据:证据(一):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调查笔录 1 份。5证据(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照片 5 张,以上照片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据(三):股东出具的委托书 1 份。 证据(四):当事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经营单位地址房产证复印件 1 份;经营单位营业日报表 1 份;社区出具的经营地址说明 1 份;情况说明 1 份;以上均由当事人本人提供并签字确认。处罚依据:温后永(汉兰山火锅牛排自助餐饮店负责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
10、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 对食品生产经营实 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 可从事食品生 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的规定,应 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态度诚恳,经营的食品手续齐全,社会危害轻
11、微,在案发后,立即停止经营行为并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积极办理相关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五)项:“违 法行为不涉及假劣食品 药品,并主动报告或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情节相对较轻,主动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 定,我局对当事人依法减轻处罚。我局于 2018 年 5 月 29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玉6区)食药监食罚告2018 0524-004 号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和(玉区)食药监食听告2018 0524
12、-004 号 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598.00 元;2.罚款人民币 6000.00 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 6598.00 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港分社(开户名称:玉林市玉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帐号:501412010102427462)。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13、日内向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玉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 6 个月内依法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玉林市玉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6 月 8 日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7(玉区)食药监食罚2018140号当事人:徐雄达(玉林市玉州区品味轩牛肉火锅餐馆)地 址:玉林市万科时代花园住宅小区 B 栋 1-2 号商铺邮 编:537000 营业执照字号名称:玉林市玉州区品味轩牛肉火锅餐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00MA5N14EJ8Q法定代表人:徐雄达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违法事实:2018 年 3 月 23 日,我局执
14、法人员着装示证对位于玉林市万科时代花园住宅小区 B 栋 1-2 号商铺的玉林市玉州区品味轩牛肉火锅餐馆进行检查,检查时该餐馆正在营业中,餐馆经营面积约 360 平方米,主要提供以火锅类为主的餐饮服务。现场检查时该餐馆店长*未能向执法人员出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现场提取到 3 份 2018 年 3 月 22 日客人在餐馆的点餐结帐单,3 份的消费金额分别是 108 元、129 元、161 元,合计 398 元。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该餐馆下达了(玉区)食药监责改201803230072 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对整个执法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整个执法过程没有对该经营单位的财物和人身安全造成任何
15、损坏损伤。经调查,玉林市玉州区品味轩牛肉火锅餐馆是由徐雄达出资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租赁玉林市万科时代花园住宅小区B 栋 1-2 号商铺开始装修的,餐馆于 2018 年 1 月 1 日开始营业。*为徐雄达聘请的店长。徐雄达对于执法人员在该餐馆现场拍照取证的开门经营、提取到 3 份客人在餐馆的点餐结帐单消费金额和未能出示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检查的情况承认属实。8相关证据:证据(一):店长*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调查笔录 1 份。证据(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照片 4 张,以上照片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据(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玉区)食药监责
16、改201803230072 号责 令改正通知书。证据(四):当事人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 1 份;店长*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店长*工作证明一份;餐馆结账单 3 份;网上申报平台信息复印件 2 份;情况说明 1 份;以上均由当事人提供并签字确认。处罚依据:徐雄达(玉林市玉州区品味轩牛肉火锅餐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 对食品生产经营实 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 可从事食品生 产经营活动,由
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 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态度诚恳,经营的食品手续齐全,社会危害轻微,在案发后,立即停止经营行为并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积极办理相关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9(
18、五)项:“违 法行为不涉及假劣食品 药品,并主动报告或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情节相对较轻,主动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依法减轻处罚。我局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玉区)食药监食罚告2018 0524-007 号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和(玉区)食药监食听告2018 0524-007 号 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398.00 元;2.罚款人民币 6000.00 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 6398.00 元。请在接到本处罚
19、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港分社(开户名称:玉林市玉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帐号:501412010102427462)。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玉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 6 个月内依法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玉林市玉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6 月 8 日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玉区)食药监食罚2018141号10
20、当事人:陈海华(玉林市玉州区陈海华小笼包店)地 址:玉林市江南区新民路北侧江南大道西侧弘景花园金色蓝湾 A16#a3#商铺邮 编:537000 营业执照字号名称:玉林市玉州区陈海华小笼包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00MA5N37ED8Q 1-1法定代表人:陈海华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违法事实:2018 年 4 月 10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陪同下,依法对地处玉林市江南区新民路北侧江南大道西侧弘景花园金色蓝湾 A16#a3#商铺的玉林市玉州区陈海华小笼包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经营单位正在开门营业,现场有 2 名顾客正在就餐。该经营单位经营面积约 45 平
21、方米。我局执法人员曾于2018 年 3 月 22 日对该店下达了(玉区)食药监食责改2018070322001 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玉区)食药监食当罚2018070322001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前,不得从事餐饮服务。至 2018 年 4 月 10 日早上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陈海华仍未能出示合法有效的小餐饮登记证。执法人员在陈海华手机上提取到该店 2018 年 4 月 10 日早上经营的微信收款共 24 笔,总金额 280.5 元。执法人员对整个执法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整个执法过程没有对该经营单位的财物和人身安全造成任何损坏损伤。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2月开始租赁玉林市江南区新民路北侧江南大道西侧弘景花园金色蓝湾A16#a3#商铺,从事以小笼包为主的小吃经营。陈海华对于执法人员在该店现场拍照取证的开门经营和未能出示合法有效的小餐饮登记证接受检查的情况承认属实。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