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镇江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信息服务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镇江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服务工作,根据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办法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基于镇江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展的信息服务。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服务对象,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第四条 信息服务方式主要包括:信用信息综合查询、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制作、信用
2、信息订制、接口调用等。信用信息综合查询服务,是指面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等,通过镇江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为授权用户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的服务;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制作服务,是指面向信用服务机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提供镇江市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2 的服务;信用信息订制服务,是指面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等,依据业务需求,提供信用信息订制服务;接口调用服务,是指面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等,根据业务需求,定义并开发相应接口,实现业务系统对接和信息查询。第五条 信息服务申请和提供1、信用信息综合查询
3、服务。待接口调用服务开通后,信息服务对象凭借系统赋予的权限登录,查询和下载企业信用信息。此前,信用服务对象应向市信用办申请查询。2、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制作服务。信息服务对象向市信用办提交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 1),受委托的信用服务机构还应提交被查企业的授权委托书。信息服务对象可通过诚信镇江网站下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申请表。市信用办接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供镇江市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书面反馈给信息服务对象。3、信息订制服务和接口调用服务。信息服务对象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应用申请表(见附件 2),经市信用办核准后,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共同实施。信息服务对象可通过诚信镇江网站下载企业信
4、用信息应用申请表。第六条 申请信息订制或接口调用服务的信息服务对象, 3 接收信用信息服务后,2 个工作日内向市信用办反馈确认;每年底应按照市信用办有关要求,及时反馈年度信息使用情况。第七条 信息服务对象对信息服务内容持有异议的,可以向信息来源单位或市信用办提出异议申请。市信用办接收异议申请后,在 30 日内完成异议核实处理并反馈结果。异议处理按照镇江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信息处理规定执行。第八条 信息服务对象不得向无关方披露信息服务内容。除申请用途外,不得他用。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规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实施。 4 附件 1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申请表
5、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申请单位 (盖章)申请单位地址/邮编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单位工商注册号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联系电话经办人 E-mail需要查询内容数据用途申请单位接收人姓名 接收人联系电话接收人通信地址接收人 E-mail以下市信用办填写操作人 审核人部门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提供人 提供日期提供信息记录数(提供人填写):反馈效果记录(提供人填写):备 注 :信 息 服 务 对 象 应 提 交 被 查 企 业 的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和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及 复 印 件 、经 办 5 人 身 份 证 及 复 印 件 ,受 委 托 的 信 用 服 务 机 构 还 应 提 交 被 查 企 业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6 附件 2企业信用信息应用申请表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申请单位 经办人 电话/传真E-mail申请单位地址应用名称应用描述(含需求依据)需要信息类及数据项(可附页)提供格式 Text Excel数据 库文件 其他 提供周期 月 季度不定期提供方式 数据 库对接格式化文件推送网站(FTP)下载分管领导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盖章)以下市信用办填写信用办审批意见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所提供的数据仅限于所填应用,申请单位应及时反馈信息使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