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郑 州 幼 儿 师 范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音 乐 实 训 室 建 设 项 目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编号:郑财竞谈-2018-139采 购 人: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招标代理: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日 期:二一八年七月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音乐实训室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目 录第一章 谈判公告 .3第二章 谈判须知及谈判须知前附表 .5第三章 合同(文本) .17第四章 技术要求 .19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22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音乐实训室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第一章 谈判公告郑 州 幼 儿 师 范 高
2、 等 专 科 学 校 音 乐 实 训 室 建 设 项 目竞争性谈判公告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委托,就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音乐实训室建设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现欢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一、项目名称及编号:1.1 项目名称: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音乐实训室建设项目1.2 采购编号:郑财竞谈-2018-139二、项目简要说明:2.1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2.2 采购预算:1160000 元2.3 采购范围:音乐实训室采购一批乐器三、供应商资格要求:3.1 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3.2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营业执照
3、经营范围需包含乐器经营;3.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5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3.7 企业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查询记录(查询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委托人); 3.8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中
4、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3.9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谈判文件发售信息: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音乐实训室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44.1 谈判文件出售时间:2018 年 7 月 24 日至 2018 年 7 月 26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 09 时 0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4 时 30 分至 17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4.2 谈判文件出售地点: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 6 号绿地中心北塔 1605 室);4.3 谈判文件售价:300 元/份;
5、4.4 报名及购买文件所需资料: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含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近三年(新成立企业若不足三年,从成立之日起算)审计报告、企业纳税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及信用信息网页查询记录。以上证件购买标书时提供原件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五、响应文件接收信息:5.1 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18 年 8 月 2 日 15:00 时5.2 响应文件接收地点: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 6 号绿地中心北塔 1605 室)六、谈判有
6、关信息:6.1 谈判时间:2018 年 8 月 2 日 15:00 时6.2 谈判地点: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 6 号绿地中心北塔 1605 室)七、发布公告的媒体本公告同时在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郑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八、本次招标联系事项:采 购 人: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地 址:郑州市市民新村北街 9 号联 系 人:方女士联系电话:0371-56527801代理机构: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 6 号绿地中心北塔 1605 室联 系 人:谢先生联系电话:0371-86586386201
7、8 年 7 月 23 日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音乐实训室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5第二章 谈判须知及谈判须知前附表一、谈判须知前附表条款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2.1 采购人采 购 人: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地 址:郑州市市民新村北街 9 号联 系 人:方女士联系电话:0371-565278012.2 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 6 号绿地中心北塔 1605 室联 系 人:谢先生联系电话:0371-865863863 合格供应商1、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固定的
8、办公场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乐器经营;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7、企业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查询记录(查询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委托人);8、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
9、购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9、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6.1 接受澄清要求供应商应在收到谈判文件三天内,将需要答疑的问题发传真并 E-mail 至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传真:0371-86586386,E-mail:)。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音乐实训室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613.1 谈判有效期 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14.1 谈判保证金保证金金额:贰万元整(¥:20000 元)递交截止时间:开标前递交至招标代理公司(以到账为准)交付方式:转帐、支票、电汇或现金(其中现金、支票必须从基本账户中转出,转账时注明单
10、位名称及项目名称,转账证明及开户许可证需附在投标文件中)单 位: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郑州商都路支行帐 号:300501417000003315.1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贰份(胶装成册)17.1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 6 号绿地中心北塔 1605 室)18.1 响应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 2018 年 8 月 2 日 15:00 时23.1 谈判时间和地点时间:2018 年 8 月 2 日 15:00 时地点: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 6 号绿地中心北塔 1605 室
11、)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音乐实训室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7二、谈判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2、定义2.1 采购人:前附表所述,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2 代理机构:依法受采购人委托代理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执行机构。2.3 供应商:根据郑州市政府采购合同,拟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4 响应文件:指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提交的所有文件。3、合格供应商:(1)供应商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商;(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3)具有良
12、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资金保障和供货能力;(5)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6)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内容。4、谈判费用4.1 无论谈判过程中作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其参加本谈判活动自身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二)谈判文件5、谈判文件的组成5.1 谈判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 谈判须知及谈判须知前附表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章 服务要求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5.2 除 5.1 内容外,采购人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谈判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起约束作用。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音乐实训室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
13、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85.3 供应商获取谈判文件后,应仔细检查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谈判文件 3 日内向采购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己承担。供应商同时应认真审阅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没有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响应文件没有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6、谈判文件的澄清6.1 供应商若对谈判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获得谈判文件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澄清要求,按前附表的要求送至招标代理机构。6.2 谈判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供应商
14、,供应商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 1 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谈判文件的澄清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7、谈判文件的修改7.1 谈判文件发出后,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可对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7.2 谈判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供应商,供应商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 1 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谈判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7.3 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7.4 为使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谈判文
15、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采购人将酌情延长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谈判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8.1 响应文件和与谈判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 中文 。8.2 除相关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响应文件的组成(1)谈判函;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音乐实训室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9(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谈判报价表格;(4)资格证明文件。10、响应文件格式10.1 响应文件应包括本须知第 9 条中规定的全部内容,供应商提交
16、的响应文件应当使用谈判文件所提供的响应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1、报价11.1 报价以货物到达货物交货地点的交货价为标准。11.2 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表格式填写报价。11.3 报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11.4 供应商的报价均包括完成该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风险等所有伴随的其他费用。11.5 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谈判截止时间后对投标报价予以修改,报价在投标有效期内是固定的,不因任何原因而改变。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及未响应付款方式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与拒绝。11.6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
17、2011181 号 )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应当列明本项目中所投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清单”并提供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书和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有效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11.7 政府采购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时,供应商应当列明本项目中所投的“节能产品清单”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参与投标的产品中如有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产品的,必须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之内 (提供证明材料 )。评标时涉及节能产品的,将按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
18、施意见 (财库 2004185 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 2007 15 号 )和国家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规定执行。11.8 政府采购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时,供应商应当列明本项目中所投的“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评标时涉及环境标志产品的将按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 200690 号 )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音乐实训室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0的规定执行。12、谈判货币供应商以人民币填报所有单价或价格,合同实施时亦以人民币支付。13、谈判有效期13.1 谈
19、判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谈判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均保持有效。13.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延长谈判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谈判保证金。同意延长谈判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谈判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3 条关于谈判保证金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4、谈判保证金14.1 供应商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金额提供一份谈判保证金,谈判保证金交付证明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谈判保证金递交地点和递交时间的要求见前附
20、表。谈判保证金交付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否则将导致废标。14.2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投标,采购人将视为不响应谈判文件而予以拒绝。14.3 未成交供应商提交的谈判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成交供应商谈判保证金将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支付招标代理机构的成交服务费后退还(不计利息)。14.3 如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提交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谈判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文件的;(3)在响应文件中有意提供虚假材料的;(4)成交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的。15、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5.1 供应商应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提交响应文件。15.2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响应文件的封面上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