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审批(审批层级:初审、终审在区县)编制日期:2017-11-9 编制机构: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委员会2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审批一、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到现场次数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 2 次即可办结。三、 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
2、个人,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属国家和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区、县(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 年农业部令第 15 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重庆市 2014 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的决定(渝府发201462 号);6.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重庆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渝府发199965 号)。五、 受理机
3、构六、 巴南区农业委员会七、 决定机构巴南区农业委员会。八、 受理平台重庆市网审平台。九、 审查平台重庆市网审平台。3十、 业务办理平台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十一、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十二、 申请条件1.有适宜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2.具备与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3.具有充足的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十三、 禁止性要求禁止捕杀、买卖青蛙。十四、 申请材料目录1.材料名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2)技术人员和人工繁育场所权属的证明材料;(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
4、证件。(4)物种来源证明,如:引种协议、捕捉许可证明。2.材料要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2)技术人员和人工繁育场所权属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3)物种来源证明、物种提供方的人工繁育证、经营利用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3. 材料来源材料第(1)项由申请人自行下载填写;材料第(2)(3)(4)项由申请人出具。4.法定依据及描述全部材料法定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具体条款为:第十六条 申请驯养繁殖证
5、,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三)具有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第十七条申请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附报有关证明材料。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驯养繁殖场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渔业4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具体条款为:第二十一条:禁止捕杀、买卖青蛙。第十六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驯养繁殖
6、许可证:属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由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十五、 申请接收联系人:郑华联系电话:023-66239730 邮箱:十六、 特殊环节无。十七、 办理基本流程1.申请与受理(1)收件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
7、书;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2)受理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收件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2.审查与决定(1)审查拟建议准予行政许可、拟建议不予行政许可。(2)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3.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十八、 办理方式5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十九、 办结时限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3 个工作日。二十、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二十一
8、、 审批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委员会审批专用章)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二十二、 结果送达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送达。送达方式: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二十三、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
9、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6、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7、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8、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
10、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9、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6(二)义务:1、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11、。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4、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5、被许可人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内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6、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时,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针对需要检查、检验、检测的事项。7、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
12、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二十四、 年审或年检每年年审(验证需提供年审申请表、本年度生产情况和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副本)二十五、 咨询途径咨询电话:023-66239730二十六、 监督投诉渠道1.巴南区农业委员会:023-66221151。2.巴南区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23-66275569。二十七、 办公地址和时间办公地址:巴南区渝南大道 200 号(龙海大厦)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办公时间:上午 9:00-12:00,下午 1:30-5:30(每月第一周星期
13、五的下午网络维护及学习不办公,如遇节假日顺延) 。 二十八、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http:/7附录附录 1 流程图市重点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审批流程图,见附件 1。附录 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申请表,见附件 2。附录 3 常见错误示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中所填内容与申报材料中体现的信息不一致。2.申请人工繁育物种的科学名称(学名和拉丁名)填写不标准。3.申请报告内容不够详细。4.申请人填写部分未采用电脑打印。 5.提供的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证缺少副本。6.未提交人工繁育场所地点权属证明材料。7、人工繁育场地租赁协议、物种来源等证明材料过期或即将到期。8、提供的复印件材料未加盖公章。附录 4 常见问题解答问:是否收费答: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