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 篇一:2021版广告法对药品广告规定 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别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平安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平安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举、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全都,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用法”。 推举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用法”。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