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案例 篇一:银行卡被盗刷案件代理词胡志翔 代 理 词 银行存款被盗转,银行是否应当担当责任 _正嘉律师事务所胡志翔.主任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_正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李亚明的托付,代理李亚明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指派胡志翔律师作为李亚明的代理人。本律师接受指派后,仔细查阅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参与今日的法庭调查,现就本案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发表如下代理词,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属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依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规定,被告应当依据其与原告签订的储蓄存款合同履行其付款义务。 原告到被告银行处办理银行卡之日起,原被告之间就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银行卡的发行机关,应当保证卡内资金的平安,应当对银行卡的真伪担当实质审查的义务。2021年1月15日原告到被告银行查询自己理财产品是否到账,发觉自己持有的尾号为10108 银行卡密码已经被篡改,原告当即在被告处办理密码重置,后查询得知该卡存款 544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