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如何显名 篇一:隐名股东显名案件 公司法说明三 其次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商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见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恳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管辖:被告住宅地(黄岛区法院) 诉讼主体:实际出资人为原告,公司为被告,代持人为第三人,其他股东(实际还是名义)为第三人 诉讼费:不同地方不一样,按股权标的或按件收费。事先询问一下 1、证明实际出资、隐名股东的证据(出资方式及证明、创始协议、行使权利状况、实际经营管理(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