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林 地 使 用 可 行 性 报 告 委 托 编 制 合 同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合同所涉及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建设用地的林地使用工作质量,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开展 项目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委托林地勘测设计所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名称和地点1.1 项目名称: 1.2 项目地点: 1.3 项目情况:占地面积约 亩,拟建 ,主要包括 等。第二条 工作内容及要求2.1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2、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及其他有关标准和要求,对上述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进行林地勘测设计,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2.2 负责将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报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2.3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应当满足评审及项目建设用地征地的要求。2.4 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2.5 其他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 三 条 委 托 方 义 务3.1 按下列要求提供资料,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及时性资料名称 资料载体名称 数量 提交时间及方式 备注3.2 按照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费用。3.3 指定履行本合同的项目
3、联系人,并书面通知受托方。23.4 委托方其他义务: 第 四 条 受 托 方 义 务4.1 受 托 方 必 须 具 备 合 法 从 事 本 建 设 项 目 所 需 的 林 地 勘 测 设 计 的 资 质 。4.2 负 责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对 本 合 同 涉 及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进 行 林 地 勘 测 设 计 , 并 提 交 使 用 林 地 可 行 性 报 告 、 相 应 图 表 和 相 关 资 料 。4.3 负 责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林 业 部 门 的 要 求 办 理 审 批 、 审 查 手 续 , 并 在 年 月 日之 前 通 过 审 查 , 并
4、 取 得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签 发 的 使 用 林 地 审 核 同 意 书 。4.4 受 托 方 其 他 义 务 : 第五条 提交成果时间5.1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委托方提交供评审的可行性报告 份。5.2 审查通过后 日内向委托方提交最终版的可行性报告 份。5.3 在 年 月 日以前向委托方提交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第六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6.1 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 6.2 第 6.1 款费用构成包括: 6.3 支付方式如下:6.3.1 6.3.2 第七条 违约责任7.1 委托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支付委托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本合同总价万分之 的逾期违约金。7.2
5、由于受托方原因造成可行性报告不能按期通过评审或取得审核同意书, 每超过一日,应偿付委托方本合同总价万分之 的逾期违约金;逾期 日仍未通过评审,委托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受托方应退回全部委托费用,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支付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不足的部分。第八条 不可抗力8.1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足以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事件。8.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送达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8.3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
6、后 日内向另一方送达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8.4 逾期履行合同的,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其违约责任。8.5 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 月,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与对方取得联系,以便解决3进一步履行合同的问题。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9.1 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9.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单方解除合同:9.2.1 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9.2.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9.2.3 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9.2.4 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9.2.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9.3 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应履行通知对方义务。第十条 廉洁经营10.1 双方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达成并履行本合同,承诺本方及其工作人员不从事任何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10.2 双方签署的廉洁经营协议、责任书、承诺书、声明书、保证书等均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严格遵守,共同执行。第十一条 保密受托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执业准则和恪守职业道德,本合同以及委托方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其它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信息、资料,受托方在面对第三方时均应保密。在未征得委托方同意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扩散、转让、泄露或在刊物上发表。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12.
8、1 双方应当努力营造诚信和谐的合同关系,加强沟通,避免纠纷的发生。 12.2 不能避免的纠纷,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和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及之后的任何时间,除委托方明示暂停的外,受托方都有义务继续进行评价工作,不得因此停工、怠工。12.3 在严格信守上述约定后,双方发生的争议按 方式处理:(1)提交中国石化内部纠纷调处委员会协调解决。(2)由 人民法院管辖。(3)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第 十 三 条 其 他 约 定13.1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3.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3.3 本合同一式 份,委托方 份,受托方 份。4* 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 日期: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 合同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