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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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二)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规范经营,主营业务明确,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条 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公开转让应当在

2、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第五条 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 ”)的监管。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做出具体规定,规范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兼顾公司特点和公司治理机制基本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职责和议事规则。第八条 公司的治理 结构应当确保所有股东,特

3、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第九条 股东 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十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 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并安全保存。 股东大会的提案审议应当符合程序,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董事会应当在职权范围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不得代替股东大会对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和授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决议

4、。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公司的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等情况进行充分讨论、评估,并将讨论和评估结果以合适方式告知所有股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行为合法合规。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视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约定建立表决权回避

5、制度。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约定纠纷解决机制。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仲裁、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三章 信息披露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股票预案、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具体的内容与格式

6、、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公司 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记载中国证监会规定内容的半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记载中国证监会规定内容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记载中国证监会规定内容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报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和其他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8、的法律后果。第二十三条 公司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第二十五条 除监 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本办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

9、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要求。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的核算和内部监督制度,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公司应当配合对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不得要求会计师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或者阻碍其工作。第四章 股票转让第二十九条

10、 公司申 请其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第三十条 申 请其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公司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11、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证券交易场所是否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当在公开转让前披露。第三十一条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公司,应当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定向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在提交申请文件前,公司应当将相关情况通知所有股东。在三个月内股东人数降至二百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请。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申请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按照本办

12、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根据申请文件中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五章 定向发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一)公司股东;(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

13、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三十五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发行对象的身份进行确认,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对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包含风险揭示条款的认购协议。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14、(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定向发行股票预案、发行情况报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定向发行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定向发行股票预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第三十八条 中国 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根据申请文件中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

15、关文件。第三十九条 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三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百分之五十,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披露。第四十条 公司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二百人的,或者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一千万元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并在每次发行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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