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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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烟台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全民阅读,培养全民阅读习惯,提高阅读能力,保障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升文化综合素养,建设文明城市,助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 例 适 用 于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全 民 阅 读 促 进 工 作 。第三条 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继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有益于社会文明进步的科学文化知识,营造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的社会氛围。第四条 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2、划,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资源共享和普惠大众的原则,建立健全服务保障体系,促进全民阅读均衡协调发展。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全民阅读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拟定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实施意见; 2 (二)规划、协调本辖区全民阅读重大活动;(三)发布全民阅读评价指标体系和全民阅读指数;(四)组织推荐全民阅读基础书目和分类书目;(五)开展其他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市、县(市、区)全民阅读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具体职责是:(一)组织拟

3、定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实施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推动阅读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三)组织和指导全民阅读活动;(四)总结、评估全民阅读促进工作;(五)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其他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文化、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民政、公安、司法、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全民阅读工作。市、县(市、区)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指导相关各级组织开展全民阅读工作。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3 第九条 公共图书馆、基层综合

4、性文化服务中心、城市书房、农家书屋、社区书屋、职工书屋等公共阅读场所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发挥全民阅读阵地作用。第三章 阅读设施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及山东省实施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公共阅读设施,并将其纳入本级城乡建设规划。公共阅读设施的选址,应当遵循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一条 公共 图 书 馆 的 新 建 、改 建 和 扩 建 ,应 当 符 合 国 家公 共 图 书 馆 建 设 标 准 。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应 当 达 到 国 家 一级 图 书 馆 标 准 ,市 级 应 当 建 设 功 能 齐 全

5、 的 少年儿童图书馆,县级应当单独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应当设置图书室、阅览室。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设置农家书屋或图书室。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文化(文体)广场应当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和有条件的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设置公共电子阅览室,并 4 提供免费互联网上网服务。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建立以县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和城市书房为分馆、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服务点的总分馆体系,实行统一配送、通借通还、数字资源共享,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向基层延

6、伸。烟台图书馆应当加强对实施总分馆制的业务指导。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中应当设置公共阅读服务场所。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在基层设置自助服务设施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设置图书馆、阅览室、图书报刊架或其他阅读设施,并鼓励向社会开放。城市广场、车站、码头、机场、政务服务大厅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因地制宜设置阅读设施,提供公共阅读服务。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医院、宾馆、银行、公园、景区等公共服务场所和经营单位设置阅读设施,提供公共阅读服务。鼓励和支持实体书店设置扩展阅读服务场所,开展公

7、益性阅读服务。第十八条 政府设立的公共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明确服务标准。 5 第十九条 公共阅读设施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共阅读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其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阅读设施的性质,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公共阅读设施。根据城乡建设规划,确需拆除公共阅读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先建后拆、服务不中断的原则,并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重新规划和建设。第四章 阅读推广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儿童优先” 、“保障重点群体 ”、“推荐优质内容”、 “推动 广泛参与”的理念,推广先进经验,开展阅读推广

8、交流活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儿童阅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为儿童阅读做好示范和指导,在保障儿童阅读基本权利方面发挥重要和积极作用。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全民阅读推广人制度,对阅读推广组织的有关人员和阅读推广人免费提供全民阅读培训服务,组织开展适合各类读者群体的专业阅读辅导和推广服务。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成立全民阅读志愿服务组织,扶 6 持全民阅读志愿服务组织网点建设,开展全民阅读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成立读书协会、读书俱乐部等群众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鼓励和支持各类文化团体、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阅读推广机构,提供公益阅读服务。第二十三条 市

9、、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幼儿园开展阅读活动,传授阅读技能,培养阅读兴趣,提高阅读能力;开展学生阅读水平测试,定期向社会发布中小学生阅读水平情况报告。第二十四条 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学龄前儿童阅读工作,积极开展家庭阅读、亲子阅读等,营造良好的家庭阅读氛围。幼儿园应当开展与学龄前儿童的年龄和心理状况相适应的阅读活动,培养阅读兴趣。公共图书馆等阅读服务机构应当为开展亲子阅读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阅读关爱服务。公共阅读服务场所应当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

10、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第二十六条 重点保障农村留守儿童、低收入家庭儿童、福利院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的基本阅读需求,鼓励学校、公共阅读 7 设施管理单位及阅读推广人对其进行定期阅读指导和服务,提供必要的阅读资源,解决其阅读方面的特殊困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外来务工人员及随居子女纳入本地全民阅读服务保障范围。第二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社区应当为服刑人员、羁押人员、戒毒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知识读本,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阅读活动。第二十八条 每年 4 月-6 月应当集中开展“书香烟台” 全民阅读系列活动。每年 4 月 23 日为“烟台儿童 阅读日” ,每年 9 月

11、 28 日为“烟台全民阅读日”。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全民阅读调查评估制度,评估结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民阅读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全民阅读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全民阅读服务,拓宽全民阅读服务资金来源渠道。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起成立公益性全民阅读基金。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或者捐赠 8 全民阅读基金。全民阅读基金用于下列活动:(一)扶持公益性阅读组织;(二)培训阅读推广人;(三)实施专项阅读、儿童阅读及特殊群体阅读服务计划;(四)组织阅读能力测评

12、、阅读调查及阅读研究;(五)其他全民阅读促进活动。第三十二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鼓励和支持互联网运营机构设置公共阅读服务平台。第三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出版物用于全民阅读服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全民阅读服务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重视收藏和推广本市籍贯作者或反映本地内容的出版物,重视收藏和推广反映胶东革命史及相关内容的出版物。第三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出版物发行网点和经营性阅读设施。扶持实体书店的发展,支持发展网上书

13、店。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对辖区地域文化的发掘整理,创作出版反映地域特色的作品,讲好烟台故事。 9 公共图书馆应当定期推荐适合不同读者群体的优秀出版物,并将其纳入购书目录。第三十六条 公共阅读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鼓励和支持高校图书馆、科研单位图书馆及其他类型的专业图书馆向社会开放。鼓励和支持实体书店延长营业时间,扩展阅读服务。第三十七条 重视全民阅读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全民阅读社会氛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公益广告等方式,广泛开展全民阅读宣传工作。报刊、电台、电视台和网站等媒体应当通过设置

14、专栏、推介优秀读物、普及阅读知识、刊播全民阅读公益广告等方式提供全民阅读信息服务,积极宣传报道全民阅读活动。第三十八条 公共阅读设施主管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确保其正常运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专人负责全民阅读工作;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村(社区)图书室(农家书屋)、城市书房可由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志愿者或其他适合的人员担任管理员。第六章 法律责任 10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履行全民阅读促进工作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15、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侵占、挪用全民阅读工作资金的;(二)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阅读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三)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阅读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 )未 履 行 推 动 和 引 导 全 民 阅 读 工 作 职 责 的 ;(二)未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第四十二条 违反 本 条 例 规 定 ,侵 占 公 共 阅 读 设 施 的 建 设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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