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申诉制度和学校信访工作制度教师申诉制度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制度。1、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2、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对教师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3、当学校根据某项规章制度对当事人做出处理决定,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处理部门或学校负责人应当给当事人发表意见、进行申辩的权力,以便更好地了解事实,掌握科学依据,(听证制)4、当学校根据某项规章制度,对当事人做出处理决定必须采用合仪制,保证在尊重客观事实基础上,做出与当事人行为一致处理决定;(合议制)5、学校对当事人做出某项处理决定之后,当事人不服,向校内特定的机构申诉,并等待审查、听取结果。(申诉制)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