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发生安全事故追究责任规定1、 造成师生伤害经济损失在5万元下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和责任给予学校校长、主管副校长、业务分管副校长、分管主任、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取消本人当年评先、晋职资格;2、 发生死亡1人造成经济损失在5-20万元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和责任,分别给子学校校长、主管副校长、业务分管副校长、分管主任撤职处分;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取消本单位两年内评先资格,是党员的给子党纪处分;3、发生死亡2人(含2人)以上或造成经済损失在20万元以上责任事故的,据情节和责任给予学校校长、主管副校长、业务分管副校长、分管主任撤职以上处分,对于直接责任人教育局建议上级监察机关给予开除留用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是党员的给子党纪处分,取消本单位三年内评先资格;3、 上述三项中情节严重的相关人员除接受党纪、行政处分外,承担所造成经济损失;5、发生安全事故的学校相关责任人属市委任命的,教育局連议上级组织部门进行组织处理;6、民办学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招生、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7、触犯刑律的相关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