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岗位聘任条例为充分发挥和调动本单位教职工的积极性,聘任看实践,上岗看实干,考核看实效,形成平等竞争、优化组合、择优聘任、合理流动的竞争上岗机制,特制定岗位聘任条例。(一)、岗位聘任对象:凡单位聘用的职工,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符合岗位聘任条件者,均属于聘任对象。(二)、岗位聘任要求:1、受聘任者必须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政治、职称、技术等级、上岗资格、业务技能、组织能力、文化等素质;2、受聘任者必须接受聘用单位的领导,对聘用单位工作负责,自觉严格履行岗位要求,尽责尽力履行岗位职责;1、 受聘任者必须身体健康,胜任工作要求。 (三)、岗位聘任期限:1、岗位聘任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由聘用单位根据岗位职能要求和受聘任者情况确定。 2、岗位聘任期限应短于或等于受聘任者的聘用合同期限。(四)、岗位聘任办法:1、在定编、定岗、定责、定员的基础上,确定各年级组、各部门的职责、服务标准、工作规范;2、根据不同岗位实行逐级聘任,正副办公室主任、正副教导主任、正副总务主任、团委书记、人事干部等由校长签订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