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行政管理制度汇编校长负责制试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改革学校领导体制,实行校长负责制,确定校长的职责和权限,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校长是学校的总负责人,在学校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学校管理的全部责任对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实行统一领导。第三条:校长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第四条:校长应自觉接受学校党支部的监督,有关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主动征询党组织的意见并召开行政会集体研究。第五条:校长要带领教职工办好学校。积极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定期向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实施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有关决定,负责处理教代会提出的应由学校行政处理的提案。第二章 校长的条件第六条:校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理论和政策水平,能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有献身人民教育事业的革命精神和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2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和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