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第四中学校教师权利及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表现形式:1.间接侵犯,人身受攻击而不能上班,是连带侵犯;2.直接侵犯,被剥夺或不能正常行使。(二)科学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评价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这一条要正确理解,评价的是学生,是评价而不是侮辱。(四)获取报酬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要注意教师寒暑假进修期间是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五)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 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在不影响教育教学任务的情况下,可以在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