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制度1、学校食堂应具备有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储存等场所:如专用食品原料库房、储藏室等。2、应设有三防(防蝇、防尘、防鼠)及存放垃圾和废气物的设施:食堂至少有一个以上食品柜,有专用垃圾桶(加盖密封)等。3、配有防腐设施:冰箱至少有1-2个。4、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及成品应分类分柜分架存放,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洗净、消毒、保持清洁。6、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7、学校食堂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包括参与分餐教职工、保育员);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以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8、学校每年自觉组织食堂经营食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按期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