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为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建设,协调学生社团与其他机构以及各社团之间的关系,促进各学生社团的健康稳定发展,更好的发挥其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由我校正式在编的学生在共同兴趣与爱好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组织的群众性学生团体,但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条 学生社团应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遵守校纪校规的基础上,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 第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要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和趣味性。 第四条 校内各学生社团一律平等,均在校团委社会实践部的协调下开展工作。社团之间应加强团结,相互交流,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第二章社团成立第五条 成立新社团的条件: 1、发起人不得少于3名,本班发起人不得超过2名; 2、成员不少于15人; 3、有明确的社团名称、宗旨、章程、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和活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