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监理人,监理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第四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