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管理组织方案模板二1 总则1.1 与设计总院的协调规定及工作范围1.1.1 设计总院与总承包职责范围的界定A. 由总体院提出工程协调程序,协调内容及统一规定经业主批准后,各总承包商遵照执行。B. 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承包包件界区条件包括总图平面布置、界区条件图、工艺物料及公用工程条件等均为总体院和总承包商的工作依据。C. 在各总承包商开展设计的初期阶段,在上述总图布置、界区条件方面,难免有所变更或调整,但应遵从基本的职责分工,承包范围界区内的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商负责,进出界区的条件包括条件变更、修改及确认由总体院负责协调。D. 根据总体院协调程序最终确定的承包范围界区总图红线、总图竖向、界区条件及设计统一规定,各方均不得任意变更。如必须作某些修改,须经业主同意后报送总体院。1.1.2总承包设计职责范围A.根据总体院关于工程的协调程序,协调内容及统一规定,开展设计工作;B.参加总体院的工程协调会议及设计审查会议;C.提出应由各承包商提供的设计资料清单;D.按总承包职责范围开展和完成协调工作;E.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总体院确定的各界区条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