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物档案管理办法一、为加强实物档案(大类代字9)的管理工作,使实物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州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实物档案,是指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与本公司有关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以物质实体为载体的物品档案。三、公司综合档案室负责对本公司已归档的实物档案进行管理,负责对未归档的实物进行监督和指导。四、实物档案的归档范围(一)本公司获得的各种奖状、奖杯、奖牌、锦旗、荣誉证书、光荣册等。(二)上级领导、知名人士、有关单位赠送给本公司的题词、锦旗、牌匾、字画、工艺品等。(三)本公司对外交往中获赠的重要纪念品。(四)本公司组织的各种重大活动中形成的纪念品。(五)机构成立以来使用过的牌、匾。(六)反映本公司不同阶段的工作证、纪念册、纪念证章等(样品)。(七)其它有保存价值的实物。五、实物档案归档要求(一)应归档的实物自形成后的三个月内向公司档案室移交,由于特殊原因,实物档案不能存放到档案室保存的,应先由档案管理部门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