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公房使用权的用益物权2010-12-02 作者: 未知来源 : 法律快车分享到: 1公房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案例介绍: 某甲承租某单位的公有商业用房,在承租使用期间,出租人即某单位,同时也是租赁房屋的产权人,根据市房产局、 物价局联合下发的直管工商业用房协议租金及分路段租金指导标准的文件要求,将直管的商业用房的租金标准以月每平方米为单位做出统一上 调,由于公房租赁带有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特有的福利属性,因而即使是上调后的租金标准也同比于市场租金低廉很多,因而大部分承租人均随后与某单位开始履行新租金,唯某甲从此开始拒绝支付租金, 不但不同意执行新租金标准,而且也不再按照原租金标准向某单位履行 租金支付义务,同时某单位还了解到某甲在承租期间早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他人经营使用,就这样在多次催缴与协商均无果的情况下,某单位以某甲为被告、 以房屋实际经营者即转租的承租人为第三人,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与某甲之间的租赁关系。一审法院认为, 某甲与某单位依法建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某单位作为出租人根据政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