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保修期规定对公路工程而言 ,质量保修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2003 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有相关的规定:第50.2 注: 工程保修期一般为 5 年, 若路基工程(含隧道、桥涵)与路面工程分开招标,5 年保修期从最后完工的工程项目开始计算。桥梁工程的保修期可适当延长。二、缺陷责任期是从 FIDIC 合同体系中引进的, 在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承担的义务与质量保修期内义务相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在2003 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 2007 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2012 年九部委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都有出现,但存在一些不同,导致实践中的分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 年)第二条规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 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 具体可由发、 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对公路工程而言,缺陷责任期为2 年。 公路工程竣 ( 交) 工验收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