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报告不满30天要走(共2篇) 长期旷工并非自动辞职解除劳动关系要 依法走程序 案例介绍 五年前,张某到慈溪市某电器厂从事保安工作。去年年初,公司发觉张某有私自夹带公司产品回家的行为,对其进行了批判训练。此后,张某常常无故迟到、早退,后来干脆长期旷工。公司认为,张某无故不来上班,等于主动解除了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以此为由将其除名。两个月后 ,张某以公司行为属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余元,并获得了劳动部门的支持。电器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起诉至当地法院。法院审理后,向企业具体介绍了相关法律规定,电器公司自知胜诉无望只得撤诉。 案例分析 法院劳动争议庭的法官介绍说,依据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三种,即劳动者单方面解除、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和双方协商解除,但并不存在自动解除的情形。假如劳动者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除非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否则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张某虽然存在无故旷工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其并未通知电器公司预备辞职,也就是说,企业不能将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