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丹阳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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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丹阳市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和镇江市关于做好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镇教办发 201312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教师培训管理和学时认定及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 我市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培训年累计总学时应不低于80 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 40 学时,校本培训学时不少于40 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 5 个月,累计满 1 个月计 50 学时。新教师岗前培训时间为1 年内 120 学时, 未完成上岗培训规定学时者,不得转正定级。2. 教师完成培训学时是教师考核、职务聘任、教师资格证书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和重 要依据。未完成规定培训学时的视为继续教育不合格,不得评先评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证书定期注册。二、培训管理1. 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按需施训、注重实效、改革创新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按培训组织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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