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收地补偿的若干规定( 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宗旨】为进一步规范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及收地补偿工作,明确处理程 序,完善补偿措施,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及收地补偿工作。本规定所称征地历史遗留问题,是指为推进我市农村城市化进程,在征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安置及补偿问题,包括为落实征地返还地用地政策进行的土地安置及征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给予的货币补偿。本规定所称收地补偿,是指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规划实施等原因收回已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土地权利人补偿的行为,包括土地置换及货币补偿。第三条【基本原则】征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和收地补偿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执行国家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二)依法与城市更新及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用地等问题统筹处理;(三)坚持以货币补偿为主,以土地安置和土地置换为辅,以等价值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