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实施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小组制度的规定为贯彻落实集体指导下的导师负责制,充分发挥导师群体智慧,加强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指导力量,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建立实施博士生指导小组制度。一、博士生指导小组组成博士生指导小组原则上由二级学科专业全体博士生导师、教授和具有博士学位的 副教授组成。指导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 人。指导小组组长从本学科专业博士生导师中产生,一般应由教授委员会成员担任。指导小组的组成须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通 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二、博士生指导小组组长职责1. 全面负责本学科专业博士生培养工作;2. 召集、主持博士生指导小组会议;3. 检查本学科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落实情况和博士生导师履行职责情况;4. 向教授委员会汇报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情况。博士生指导小组组长要切实履行教授委员会教授在人才培养方面应尽的职责;非教授委员会教授担任博士生指导小组组长者,享受教授委员会教授岗位待遇的50 。三、博士生指导小组职责1. 讨论、确定本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