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分类与让与人责任 对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在实践中,最常见的分类是从技术用法权享有人的范围来进行划分的。 1.独占性技术转让合同:指在肯定地域内,合同受让方对技术具有独占的用法权,转让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能在该地域内用法这种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 2.排他性技术转让合同:指在肯定地域内,合受让方享有用法某项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的权利,任何第三方不得用法该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但转让方保留在这个地区制造和销售该产品的权利。 3.一般技术转让合同:指在肯定地域内,合同转让方允许受让方用法合同中规定的技术,同时转让方仍旧保留在该项技术的权利,并仍有权在该地域内将技术用法权出售给任何第三方。 4.一般可转让的技术转让合同:即在一般技术转让合同的基础上,受让方除享有技术用法权外,同时还依据合同有权在该地域内将用法权出售给任何第三方。 在实践中,究应采纳什么种类的技术转让合同,决定的因素许多,但主要的因素,一是价格,二是市场。就价格而言,一般来讲,独占性技术转让合同要价最高,排他性技术合同次之,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