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依据市(县)国让(合)字(200)第号国有土地用法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第四十五条的商定,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局,与受让人,双方就合同中有关土地开发利用等未尽事宜,商定如下: 第一条受让人除根据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商定日期动工建设外,同意在年月日前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受让人根据出让合同第十三条其次款商定提出延建申请,并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和申请竣工验收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相应顺延。 其次条受让人同意出让合同项下受让宗地的投资总额不低于万元人民币。属于工业建设项目的,受让人同意出让合同项下受让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万元人民币,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公顷万元人民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投资和地价款等。 第三条受让人除根据出让合同第十一条各项商定履行外,同意该受让宗地容积率不低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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