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如何公证 首先要明确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含义。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全部: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学问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全部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全部的财产,有公平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损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全部、共同全部或部分各自全部、部分共同全部。商定应当采纳书面形式。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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