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 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 适用本制度的规定。第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第二 章关 联人 和关 联关 系第五条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本制度所称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