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档案馆档案利用工作管理办法(初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区档案馆档案利用工作,更好地为社 会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档案利用工作应遵循依法、便捷和规范的原则。第三条各区档案馆对所有到开放期限的档案,应组织鉴定小组及时进行鉴定, 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无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均可由档案馆报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开放,必要者报本级政府审批。 按国家有关规定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需报北京市档案局进行审批。第四条 各区档案馆馆藏档案必须经过系统整理, 开放的档案应编有供利用者自行检索的案卷或文件级开放目录。 破损或字迹褪变、扩散的档案,均应经过修复保护。第五条 利用区档案馆馆藏档案,应优先提供档案数字化副本; 古老、珍贵和重要档案应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第六条 各区档案馆应当采取设立阅览室、档案网站等多种方式,配备必要的阅览和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