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1古树名木鉴定标准(试行)本标准规定了古树名木的术语和定义、古树现场鉴定、 名木现场鉴定、古树名木现场鉴定的组织和实施以及鉴定结果的认定和发布。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不含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的鉴定工作。一、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古树:指树龄在100 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指具有重要历史、 文化、 景观与科学价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胸径:指树木根颈以上离地面1.3 米处的主干带皮直径。分枝点低于1.3 米的乔木,在靠近分支点处测量;藤本及灌木测量地径。树高:指树木从地面上根颈到树梢之间的高度。平均冠幅:指树冠东西和南北两个方向垂直投影平均宽度。生长势:指树木生长发育的旺盛程度。二、古树分级和名木范畴(一)古树分为 3 级,树龄 500 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树龄在 300 499 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树龄在100 299 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二)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具有以下特征的树木属于名木的范畴:1. 国家领袖人物亲植树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