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合同的特性以及认定条件 【技术转让合同的特性】 依据合同法第342条第2款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应采纳书面形式。技术转让合同是一类较简单的合同,涉及专利、技术隐秘等的学问产权问题,简单发生纠纷。采纳书面形式,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避开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纠纷发生后的解决。 【特定性】 依据技术合同认定规章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把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创造制造专利、技术隐秘及其他学问产权成果。技术合同的标的是特别宽泛的,可以是工业、农业、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环境爱护、国防建设以及国民经济各部门所能应用的技术成果,不受行业、专业和自然科学学科的限制。但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必需是已经存在的技术成果,不包括尚待讨论开发的技术成果。假如当事人以尚待讨论开发的技术成果为标的,则应订立技术开发合同,而非技术转让合同。 【完整性】 依据技术合同认定规章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必需具有完整性和有用性,相关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