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 基本条款 保险财产 第一条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全部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同)投保: (一)房屋; (二)房屋内装璜、家具、用具、床上用品、服装; (三)家用电器、文化、消遣用品; (四)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格外商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向他人租赁、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一)项所列财产,保险人予以承保;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格外商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二)至第(四)项所列财产和专业人员用法的专业用品,保险人亦可予以承保。 不保财产 其次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保险人不担当保险责任: (一)有价证券、票据、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用法的财产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