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探矿权、 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 出让转让行为, 促进我省矿业权管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让、 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 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 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矿业权出让是指有发证权限的登记管理机关以招标、拍卖、挂牌或按有关规定以协议、 申请审批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新立矿业权 或批准扩大矿业权范围和变更勘查、开采矿种的行为。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 合资合作等方式转移矿业权的行为。第四条矿业权出让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