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以下简称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以下简称核查人员)的培训、注册、换 证、晋级和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于从事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工作的核查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称核查人员指具备一定资质,从事审查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保证产品质量必备生产条件的人员。核查人员包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高级审查员(以下简称高级审查员)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备案技术专家(以下简称技术专家)。第四条核查人员实行资质管理,按本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和注册取得核查人员资质后,方可从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工作。第五条